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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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采用“抵免法”消除国际间企业所得税重复征税,即:“走出去企业”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抵免限额为该项所得依照中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五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在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间,我们就纳税人普遍关心的境外所得抵免政策相关问题进行了梳理,对其中具有代表性的问题归纳并解答如下:

一、可以适用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以下同)所得税收抵免的纳税人包括哪些?

(一)居民企业

居民企业(包括按境外法律设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被判定为中国税收居民的企业)可以就其取得的境外所得直接缴纳和间接负担的境外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额进行抵免。

(二)非居民企业

非居民企业(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可以就其取得的发生在境外、但与其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直接缴纳的境外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额进行抵免。

二、直接抵免和间接抵免的境外所得包括哪些?

(一)直接抵免

直接抵免是指,企业直接作为纳税人就其境外所得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额在我国应纳税额中抵免。直接抵免主要适用于企业来源于境外的营业利润所得在境外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以及就来源于或发生于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财产转让等所得在境外被源泉扣缴的预提所得税。

(二)间接抵免

间接抵免是指,境外企业就分配股息前的利润缴纳的外国所得税额中由我国居民企业就该项分得的股息性质的所得间接负担的部分,在我国的应纳税额中抵免。例如我国居民企业(母公司)的境外子公司在所在国(地区)缴纳企业所得税后,将税后利润的一部分作为股息、红利分配给该母公司,子公司在境外就其应税所得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按母公司所得股息占全部税收利润之比的部分即属于该母公司间接负担的境外企业所得税额。

三、可抵免的境外已纳所得税税额包括哪些?

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是指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中国境外税收法律应当缴纳并已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款。但下列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款除外:

(一)按照境外所得税法律及相关规定属于错缴或错征的境外所得税税款;

(二)按照税收协定规定不应征收的境外所得税税款;

(三)因少缴或迟缴境外所得税而追加的利息、滞纳金或罚款;

(四)境外所得税纳税人或者其利害关系人从境外征税主体得到实际返还或补偿的境外所得税税款;

(五)按照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已经免征我国企业所得税的境外所得负担的境外所得税税款;

(六)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已经从企业境外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境外所得税税款。

四、境外的应纳税所得额如何计算?

企业应就其取得的中国境外所得(境外税前所得),按以下规定计算境外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

(一)“走出去企业”在境外投资设立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分支机构,其来源于境外的所得(无论是否汇回中国境内),以境外的收入总额扣除与取得境外收入有关的各项合理支出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各项收入、支出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确定。

(二)“走出去企业”应就其来源于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应纳税所得额,并应按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实现;

(三)“走出去企业”应就其来源于境外的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转让财产等收入,扣除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等规定计算的与取得该项收入有关的各项合理支出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来源于境外的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转让财产等收入,应按有关合同约定应付交易对价款的日期确认收入实现。

五、“走出去企业”来源于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适用间接抵免时有什么相关规定?

“走出去企业”取得的境外权益性投资收益实际间接负担的税额,是指根据直接或者间接持股方式合计持股20%以上(含20%)的三层以内的外国企业股份,由此应分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中,从最低一层外国企业起逐层计算的属于由上一层企业负担的税额。

六、在计算境外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为取得境内、外所得而在境内、境外发生的共同支出如何进行扣除?

在计算境外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为取得境内、外所得而在境内、境外发生的共同支出,与取得境外应税所得有关的、合理的部分,应在境内、境外(分国(地区)别,下同)应税所得之间,按照合理比例进行分摊后扣除。

本项所称共同支出,是指与取得境外所得有关但未直接计入境外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成本费用支出,通常包括未直接计入境外所得的营业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等支出。

企业因对在计算总所得额时已统一归集并扣除的共同费用,按境外每一国(地区)别数额占企业全部数额的下列一种比例或几种比例的综合比例,在每一国别的境外所得中对应调整扣除,计算来自每一国别的应纳税所得额。

(一)资产比例;

(二)收入比例;

(三)员工工资支出比例;

(四)其他合理比例。

上述分摊比例确定后应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无合理原因不得改变。

七、境外分支机构亏损能否弥补,如何弥补?

在汇总计算境外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在境外同一国家(地区)设立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分支机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计算的亏损,不得抵减其境内或他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但可以用同一国家(地区)其他项目或以后年度的所得按规定弥补。

企业在同一纳税年度的境内外所得加总为正数的,其境外分支机构发生的亏损,由于上述结转弥补的限制而发生的未予弥补的部分(以下称为非实际亏损额),今后在该分支机构的结转弥补期限不受5年期限制,即:

1、如果企业当期境内外所得盈利额与亏损额加总后和为零或正数,则其当年度境外分支机构的非实际亏损额可无限期向后结转弥补;

2、如果企业当期境内外所得盈利额与亏损额加总后和为负数,则以境外分支机构的亏损额超过企业盈利额部分的实际亏损额,按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规定的期限进行亏损弥补,未超过企业盈利额部分的非实际亏损额仍可无限期向后结转弥补。

企业应对境外分支机构的实际亏损额与非实际亏损额不同的结转弥补情况做好记录。

八、现行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如何处理税收饶让?

居民企业从与我国政府订立税收协定(或安排)的国家(地区)取得的所得,按照该国(地区)税收法律享受了免税或减税待遇,且该免税或减税的数额按照税收协定规定应视同已缴税额在中国的应纳税额中抵免的,该免税或减税数额可作为企业实际缴纳的境外所得税额用于办理税收抵免。

九、分国(地区)别境外税额的抵免限额如何计算?

某国(地区)所得税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境外所得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某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境外应纳税所得总额。

十、企业抵免境外所得税额后实际应纳所得税额如何计算?

企业实际应纳所得税额=企业境内外所得应纳税总额-企业所得税减免、抵免优惠税额-境外所得税抵免额。

十一、哪些情形适用简易办法对境外所得已纳税额计算抵免?

属于下列情形的,经企业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可以采取简易办法对境外所得已纳税额计算抵免:

(一)企业从境外取得营业利润所得以及符合境外税额间接抵免条件的股息所得,虽有所得来源国(地区)政府机关核发的具有纳税性质的凭证或证明,但因客观原因无法真实、准确地确认应当缴纳并已经实际缴纳的境外所得税税额的,且该所得直接缴纳及间接负担的税额在所得来源国(地区)的实际有效税率高于12.5% 的,可按境外应纳税所得额的12.5%作为抵免限额,企业按该国(地区)税务机关或政府机关核发具有纳税性质凭证或证明的金额,其不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准予抵免;超过的部分不得抵免。

属于本款规定以外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转让财产等投资性所得,均应按本通知的其他规定计算境外税额抵免。

(二)企业从境外取得营业利润所得以及符合境外税额间接抵免条件的股息所得,凡就该所得缴纳及间接负担的税额在所得来源国(地区)的法定税率且其实际有效税率明显高于我国的,可直接以按本通知规定计算的境外应纳税所得额和我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税率计算的抵免限额作为可抵免的已在境外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

属于本款规定以外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转让财产等投资性所得,均应按财税[2009]125号文的其他规定计算境外税额抵免。

十二、从事油(气)资源开采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何特殊规定?

自2010年1月1日起,我国石油企业在境外从事油(气)资源开采所得计征企业所得税时抵免境外已纳或负担的所得税额,可以享受如下特殊规定:

(一)不分国不分项的抵免方法

石油企业可以选择按国别分别计算(即“分国不分项”),或者不按国别汇总计算(即“不分国不分项”)其来源于境外油(气)项目投资、工程技术服务和工程建设的油(气)资源开采活动的应纳税所得额,并按规定分别计算其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和抵免限额。上述方式一经选择,5年内不得改变。

石油企业选择采用不同于以前年度的方式计算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和抵免限额时,对该企业以前年度按照财税[2009]125号文件规定没有抵免完的余额,可在税法规定结转的剩余年限内,按新方式计算的抵免限额中继续结转抵免。

(二)五层抵免限制

石油企业在境外从事油(气)项目投资、工程技术服务和工程建设的油(气)资源开采活动取得股息所得,在按规定计算该石油企业境外股息所得的可抵免所得税额和抵免限额时,由该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20%以上股份的外国企业,限于按照财税[2009]125号文件第六条规定的持股方式确定的五层外国企业,即:第一层:石油企业直接持有20%以上股份的外国企业;

第二层至第五层:单一上一层外国企业直接持有20%以上股份,且由该石油企业直接持有或通过一个或多个符合财税[2009]125号文件第六条规定持股方式的外国企业间接持有总和达到20%以上股份的外国企业。

十三、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的优惠政策如何规定?

自2010年1月1日起,以境内、境外全部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总收入、销售收入总额、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等指标申请并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即对其来源于境外所得可以按照15%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在计算境外抵免限额时,可按照15%的优惠税率计算境内外应纳税总额。

十四、来源于港澳台地区的所得是否视为境外所得?

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应税所得应视同境外所得进行税务处理。

十五、税收协定与现行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如何协调?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外国政府订立的有关税收的协定与现行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有不同规定的,依照协定的规定办理。

俏江南张兰等企业家移民小岛国,自称被逼上岛

 “购买40万美元的房产,或向糖业多元化基金会捐款25万美元,你就可以跟多位中国上市公司的老总成为邻居,拿到圣基茨护照。”

  随着美国、加拿大等热门移民国的移民政策不断变化,移民到这些国家变得越发困难,因此许多国内的富豪在选择移民国时越来越谨慎。而因为商务部“10号文”(2006年,商务部与其他5部委联合出台了《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简称“10号文”。其中规定,红筹上市模式中企业和个人前往境外设立公司必须到商务部报批。)的缘故,一些小型移民国也在逐渐显露头角。其中,圣基茨和尼维斯联邦无疑是赴港上市企业家们的移民新宠。

  究竟这些被移民中介称为“中国上市公司老总首选移民国家”的岛国有怎样的吸引力,能让包括俏江南董事长张兰、和谐汽车董事长冯长革等众多企业家趋之若鹜?是其自身的魅力使然还是时势造英雄?其倍受追捧的背后,体现的又是商务部“10号文”怎样的尴尬?

  投奔岛国为上市

  一步到位,条件宽松,投资额低……都是移民中介们常挂在嘴边的圣基茨移民优势。然而这些对急求上市的移民企业家们来说,或许并不是最主要的原因。

  2012年年中的时候,圣基茨接纳的中国移民还不到20人,如今这个数字已经翻了几倍,其中很多上市公司的客户都说自己是被逼上岛的。

  企业家们口中所说的“被逼上岛”,其实与之前中国上市行情的大环境有关。由于2013年中国概念股在美国股市屡遭集体做空,而中国内地股市IPO也曾一度暂停,此时香港股市就成为了内地企业上市融资的首选。然而,想在香港上市并不简单,其中一条不成文的“惯例”就是必须成为香港永久居民。

  “目前,全球绝大多数国家都对移民有着‘移民监’的要求,也就是说要想移民就要像坐监狱一样不能长期离开要移民的国家,时间一般以4到10年为限。这对急求上市、公务繁忙的中国企业家们来说显然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一位正在北京办理移民手续的某互联网企业负责人郭新飞对记者表示。

  因此,在全球200多个国家中,寻求上市的中国企业家越来越多地扎堆于圣基茨,这也得归功于这个加勒比小岛独特的移民政策。

  综观全球,只有3个国家对于移民没有上述要求,圣基茨就是其中之一。郭新飞告诉记者,自己曾对比过3个不设“移民监”要求的国家,其中只有圣基茨属于英联邦国家,绝大多数国家对于该国公民免于签证,更加便利。而且,该国对公民境外收益免税,即使今后股权变现、继承、转让,也不用缴纳任何税收,这无疑切中了企业家们的需求。几经权衡,他最终和大多数企业家一样选择投奔这个岛国。

  尽管中国老板们获得了该国国籍,却并非成为了真正的移民,仅仅是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非完全公民”身份;而由于中国并不承认双重国籍,因此中国企业们取得外国国籍的同时,也代表着放弃中国国籍,以及担任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国内政治荣誉的机会。

  “不光是这样,如果未来涉及到矿产、能源等关乎国计民生的产业的投资,也可能因为企业家是外国人而丧失投资机会,这些都是企业家们不愿意面对的。如果不是形势所迫,没有人会出此下策。”郭新飞叹道。

  “10号文”大山难翻越

  究竟是怎样的形势,让移民成了寻求上市的“惯例”?

  “答案就在‘10号文’里。”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李寿双表示。

  对于民营企业家们来说,为求企业发展而寻求上市融资不足为奇。然而为了避过层层审批,民企此前普遍采用红筹模式奔赴海外上市融资。直到2006年“10号文”的出台。

  用上市企业家圈子里的话来说,“这一政策,让守法企业不知所措,对违规企业形同虚设。”李寿双告诉记者,之所以这么说,是因为它为所有寻求海外上市的民企设置了一堵“玻璃(1295, 3.00, 0.23%)墙”,明明有路可走,却没有任何一家企业能走得通。而另一方面,面对大量不经审批、强冒违规风险海外上市企业,这一法规出台以来却从未追究、处罚过任何一家公司。

  也正因此,当去年国内股市IPO暂停,美股市场被做空狙击时,中国企业家们开始转战港股市场。只是令他们没想到的是,在国内形同虚设的“10号文”在港股市场中却变成了难以逾越的大山。

  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是因为香港遵从中国内地法律,交易所有着否决企业的权力,任何企业上市若不符合中国法律就会被香港联交所否决。这对企业来说,意味着为筹备上市所支付的律师费、审计费、投行费用等数千万元的成本将打水漂儿。而从“10号文”出台至今,还没有一家内地企业获得过审批,因此无人能轻易登陆港股市场。

  然而民营企业家们并没有放弃,为了登陆港股,他们各出奇招,绕道而行。从持续尝试获取审批到架构繁杂的海外子公司以绕过监管,但效果都不尽如人意。最终,大家无奈的发现,想要绕过这一封堵国人的政策,只能变成外国人。而这,正是造就圣基茨成为上市企业家移民首选的东风。

  多输局面何时休

  “根据‘10号文’规定,商务部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只在一年内有效。而对客户来说,往往从私募到上市成功就至少要一年半的时间。这让几位原本想依法寻求海外上市的客户打消了念头,最终选择移民。”杨平举例道。他认为,企业IPO的主动权如果不由自己掌握,即使“10号文”始终在严格执行,也会让政府因强行干预而背负政策和市场的双重风险。

  此外,郭新飞还告诉记者,通常一家公司想要采用红筹方式在境外上市,基本上会有如下几步:国内股东在境外设立离岸公司;境外离岸公司通过并购或换股的方式收购国内公司;重组完成后,以境外离岸公司为上市主体申请上市。

  然而根据“10号文”的相关规定,从在境外设立离岸公司后收购国内公司的重组过程,到特殊目的公司在境外上市交易,都要通过商务部乃至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这实际上增加了企业境外上市的难度,甚至可以说是堵死了关联并购、换股并购等主要海外上市的必经之路。因此,至今为止这些规定的申请与审批在实践中仍鲜少启动,相反却让更多郭新飞这样的民营企业家改变了企业走出去的念头,而是先让自己的国籍“走了出去”。

  在李寿双看来,回顾“10号文”的出台不难发现,尽管不乏商务部、证监会、国资委、外汇管理局、工商局和税务总局等众多监管部门的身影,但却始终缺乏被监管方的意见,而没有来自企业的有效制衡,政策往往缺少可操作性。

  尽管业界对于“10号文”限制民企海外上市不断进言,但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研究员梅新育对记者表示,近期仍未听闻商务部调整这一政策的任何消息,至于何时会作出调整,政府的决策还必须考虑全局。

  法治周末记者 李飞

来源:法治周末

独家解读:为什么企业家移民圣基茨?

新闻背景:俏江南老板移民加勒比海小国圣基茨和尼维斯

第一财经日报报道 一张无法送达的法院传票,让俏江南董事长张兰移民(微博)事件浮出水面。

2012年9月,俏江南前员工马义因离职补偿纠纷将老板张兰告上了法庭。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受理此案后,因传票无法送达而爆出张兰已于9月17日注销了户籍、变更了国籍。11月26日,张兰主动向朝阳区政协提出了因国籍变更愿意退出朝阳区政协的文字申请。

现年54岁的张兰,1989年前往加拿大,1991年带着两万美元回国创业。如今俏江南餐厅已遍布中国15个省份,拥有近70家连锁餐厅。此刻,张兰的国籍变更让人颇感意外。

张兰事件正是中国企业家移民潮的“冰山一角”,反映出社会转型期中企业家的焦虑。

张兰移民加勒比海小国的消息不胫而走,瞬间在国内激起了人们对圣基茨和尼维斯这个小国的浓厚的兴趣。而张兰等国内企业家纷纷选择这个小国,自称被逼上岛,其原因主要是为了企业谋求海外上市,为了绕过中国企业对外投资和境外融资的种种政策障碍和审批限制而不得以为之的选择,其实本后更深的原因是谋求海外发展,为了子孙后代的财富传承以及个人安全感的缺失。

那么,这个遥远的加勒比海地区的岛国,为什么让国内企业家和富豪趋之若鹜呢?
(注:右图资料来自网络)

张兰
张兰

圣基茨投资服务中心为您独家解读,为什么圣基茨和尼维斯联邦是企业家的首选移民目的地

结论:我们通过对比发现,圣基茨和尼维斯联邦投资入籍计划具备的几个特点如审批手续简单、速度快、没有移民监、直接发护照、海外资产免税等都能够很大程度满足国内企业家的移民需求,可以说,几乎是为国内企业家量身定做的投资移民项目!

因此,圣基茨和尼维斯联邦是国内企业家投资移民的首选目的地。

一、主要投资移民方式

一般来说,一国公民通过投资方式移民到其他国家或地区,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

投资入籍方式:通过投资一次性取得永久居留权、公民权、护照;
投资绿卡方式:通过投资一次性取得永久居留权,若干年后可以申请公民权;
临时绿卡方式:通过投资一次性取得有条件永久居留权,满足投资业绩条件二年后可以取得无条件永久居留权;
居留许可方式:通过投资一次性取得1到10年的长期居留权;到期后可以申请永久居留权;
每种投资移民方式适合于不同的目的和需求

二、企业家和富豪投资移民的目的

财产的安全和传承:这个问题已经开始被企业家更多的考虑和安排
企业和业务国际化:企业做大了,需要参与全球市场、需要职能全球分工需要分散投资风险,尤其需要海外融资上市。
成本税务最小化:通过全球布局、达到企业成本最优、税务最小化。
度假旅行国际化:需要能够在全球范围内自由旅行、度假和接待客户。
子女国际化教育:需要培养有国际视野、良好教育和经验丰富的接班人。
家庭生活国际化:需要在主要国际大都市有居住生活场所。
针对企业家这些目的,我们看几种移民方式的比较,从比较不难看出,投资入籍计划相比其他的方式来说,更加符合企业家移民的目的需求。
[table caption=”各个移民方式的对比”]
[th]|投资入籍计划|投资绿卡计划|临时绿卡计划|居留许可计划[/th]
[tr]财产的安全和传承|全球范围|限移民国|限移民国|限移民国[/tr]
[tr]企业和业务国际化|全球范围|限移民国|限移民国|限移民国[/tr]
[tr]成本税务最小化|可以实现|无法实现|无法实现|无法实现[/tr]
[tr]度假旅行国际化|全球范围|限移民国|限移民国|限移民国[/tr]
[tr]子女教育国际化|全球范围|限移民国|限移民国|限移民国[/tr]
[tr]家庭生活国际化|全球范围|限移民国|限移民国|限移民国[/tr]
[/table]

三、企业家投资移民的要求

由于企业家身份的特殊性,企业家对投资移民项目有比较高的要求包括:
1、速度快捷;2、一步到位;3、成功率高;4、无移民监;5、双重国籍;6、安全可靠

而通过几种投资移民方式的比较我们可以看出,圣基茨投资入籍计划也具备比较明显的优势!
[table caption=”各个移民方式的对比”]
[th]|圣基茨投资入籍计划|投资绿卡计划|临时绿卡计划|居留许可计划[/th]
[tr]申请速度|3-6个月|1-5年|1-2年|2-6个月[/tr]
[tr]国籍护照|直接取得|5-6年后取得|7-10年后取得|7-15年后取得[/tr]
[tr]成功率|几乎100%|50%|75%|100%[/tr]
[tr]移民监|无|3-5年移民监|5-7年移民监|7-12年移民监[/tr]
[tr]双重国籍|允许|限移民国|限移民国|限移民国[/tr]
[tr]安全可靠|有|限移民国|限移民国|限移民国[/tr]
[/table]
注:100%通过率仅代表通过圣基茨投资服务中心办理的结果,不代表行业实际水平。

四、几个重点投资移民国家的对比

通过对比发现:目前,圣基茨和尼维斯联邦、奥地利是世界上仅有的几个直接发护照的国家,而圣基茨在最低投资额方面具有巨大的优势。
[table caption=”各个移民方式的对比”]
[th]|最低投资额|批准时间|护照免签国家数量|居住要求|税务要求|移民条件|投资移民类型[/th]
[tr]圣基茨和尼维斯联邦|25万美元|4-6个月|139|无移民监|海外收入免税|政府指定项目无资产来源要求|投资入籍计划[/tr]
[tr]奥地利|2000万美元|12-18个月|158|无移民监|海外收入免税|申请条件较苛刻|投资入籍计划[/tr]
[tr]澳大利亚|300万澳元|28个月|157|取得绿卡后2年中住满1年;取得绿卡后5年中住满2年|全球征税|申请条件较苛刻|投资绿卡计划[/tr]
[tr]新加坡|250万新元,即将提高到1250万新元|12-18个月|155|无移民监,绿卡有效期5年,可延续,18岁男丁服兵役|海外收入免税|无资产来源要求|投资绿卡计划[/tr]
[tr]塞浦路斯|30万欧元|6-10个月|142|无移民监|海外收入免税|申请手续简单|投资绿卡计划[/tr]
[tr]美国|50万美元|12-18个月|159|临时绿卡,每半年要报到一次。2年后申请绿卡|全球征税|无政府或金融机构担保|临时绿卡计划[/tr]
[tr]香港|1000万港币|4-6个月|141|有外国永久居民身份的人士方可申请,每年向香港入境处报到1次|海外收入免税|须是第三国的居民|居留许可计划[/tr]
[tr]英国|100万英镑|12-18个月|166|5年中每年住满6个月。政府每2年对永久居民做1次核查,5年后核发永久居民|全球征税|无资产来源要求|居留许可计划[/tr]
[/tab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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