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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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采用“抵免法”消除国际间企业所得税重复征税,即:“走出去企业”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抵免限额为该项所得依照中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五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在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间,我们就纳税人普遍关心的境外所得抵免政策相关问题进行了梳理,对其中具有代表性的问题归纳并解答如下:

一、可以适用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以下同)所得税收抵免的纳税人包括哪些?

(一)居民企业

居民企业(包括按境外法律设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被判定为中国税收居民的企业)可以就其取得的境外所得直接缴纳和间接负担的境外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额进行抵免。

(二)非居民企业

非居民企业(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可以就其取得的发生在境外、但与其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直接缴纳的境外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额进行抵免。

二、直接抵免和间接抵免的境外所得包括哪些?

(一)直接抵免

直接抵免是指,企业直接作为纳税人就其境外所得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额在我国应纳税额中抵免。直接抵免主要适用于企业来源于境外的营业利润所得在境外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以及就来源于或发生于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财产转让等所得在境外被源泉扣缴的预提所得税。

(二)间接抵免

间接抵免是指,境外企业就分配股息前的利润缴纳的外国所得税额中由我国居民企业就该项分得的股息性质的所得间接负担的部分,在我国的应纳税额中抵免。例如我国居民企业(母公司)的境外子公司在所在国(地区)缴纳企业所得税后,将税后利润的一部分作为股息、红利分配给该母公司,子公司在境外就其应税所得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按母公司所得股息占全部税收利润之比的部分即属于该母公司间接负担的境外企业所得税额。

三、可抵免的境外已纳所得税税额包括哪些?

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是指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中国境外税收法律应当缴纳并已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款。但下列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款除外:

(一)按照境外所得税法律及相关规定属于错缴或错征的境外所得税税款;

(二)按照税收协定规定不应征收的境外所得税税款;

(三)因少缴或迟缴境外所得税而追加的利息、滞纳金或罚款;

(四)境外所得税纳税人或者其利害关系人从境外征税主体得到实际返还或补偿的境外所得税税款;

(五)按照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已经免征我国企业所得税的境外所得负担的境外所得税税款;

(六)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已经从企业境外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境外所得税税款。

四、境外的应纳税所得额如何计算?

企业应就其取得的中国境外所得(境外税前所得),按以下规定计算境外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

(一)“走出去企业”在境外投资设立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分支机构,其来源于境外的所得(无论是否汇回中国境内),以境外的收入总额扣除与取得境外收入有关的各项合理支出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各项收入、支出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确定。

(二)“走出去企业”应就其来源于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应纳税所得额,并应按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实现;

(三)“走出去企业”应就其来源于境外的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转让财产等收入,扣除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等规定计算的与取得该项收入有关的各项合理支出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来源于境外的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转让财产等收入,应按有关合同约定应付交易对价款的日期确认收入实现。

五、“走出去企业”来源于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适用间接抵免时有什么相关规定?

“走出去企业”取得的境外权益性投资收益实际间接负担的税额,是指根据直接或者间接持股方式合计持股20%以上(含20%)的三层以内的外国企业股份,由此应分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中,从最低一层外国企业起逐层计算的属于由上一层企业负担的税额。

六、在计算境外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为取得境内、外所得而在境内、境外发生的共同支出如何进行扣除?

在计算境外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为取得境内、外所得而在境内、境外发生的共同支出,与取得境外应税所得有关的、合理的部分,应在境内、境外(分国(地区)别,下同)应税所得之间,按照合理比例进行分摊后扣除。

本项所称共同支出,是指与取得境外所得有关但未直接计入境外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成本费用支出,通常包括未直接计入境外所得的营业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等支出。

企业因对在计算总所得额时已统一归集并扣除的共同费用,按境外每一国(地区)别数额占企业全部数额的下列一种比例或几种比例的综合比例,在每一国别的境外所得中对应调整扣除,计算来自每一国别的应纳税所得额。

(一)资产比例;

(二)收入比例;

(三)员工工资支出比例;

(四)其他合理比例。

上述分摊比例确定后应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无合理原因不得改变。

七、境外分支机构亏损能否弥补,如何弥补?

在汇总计算境外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在境外同一国家(地区)设立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分支机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计算的亏损,不得抵减其境内或他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但可以用同一国家(地区)其他项目或以后年度的所得按规定弥补。

企业在同一纳税年度的境内外所得加总为正数的,其境外分支机构发生的亏损,由于上述结转弥补的限制而发生的未予弥补的部分(以下称为非实际亏损额),今后在该分支机构的结转弥补期限不受5年期限制,即:

1、如果企业当期境内外所得盈利额与亏损额加总后和为零或正数,则其当年度境外分支机构的非实际亏损额可无限期向后结转弥补;

2、如果企业当期境内外所得盈利额与亏损额加总后和为负数,则以境外分支机构的亏损额超过企业盈利额部分的实际亏损额,按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规定的期限进行亏损弥补,未超过企业盈利额部分的非实际亏损额仍可无限期向后结转弥补。

企业应对境外分支机构的实际亏损额与非实际亏损额不同的结转弥补情况做好记录。

八、现行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如何处理税收饶让?

居民企业从与我国政府订立税收协定(或安排)的国家(地区)取得的所得,按照该国(地区)税收法律享受了免税或减税待遇,且该免税或减税的数额按照税收协定规定应视同已缴税额在中国的应纳税额中抵免的,该免税或减税数额可作为企业实际缴纳的境外所得税额用于办理税收抵免。

九、分国(地区)别境外税额的抵免限额如何计算?

某国(地区)所得税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境外所得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某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境外应纳税所得总额。

十、企业抵免境外所得税额后实际应纳所得税额如何计算?

企业实际应纳所得税额=企业境内外所得应纳税总额-企业所得税减免、抵免优惠税额-境外所得税抵免额。

十一、哪些情形适用简易办法对境外所得已纳税额计算抵免?

属于下列情形的,经企业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可以采取简易办法对境外所得已纳税额计算抵免:

(一)企业从境外取得营业利润所得以及符合境外税额间接抵免条件的股息所得,虽有所得来源国(地区)政府机关核发的具有纳税性质的凭证或证明,但因客观原因无法真实、准确地确认应当缴纳并已经实际缴纳的境外所得税税额的,且该所得直接缴纳及间接负担的税额在所得来源国(地区)的实际有效税率高于12.5% 的,可按境外应纳税所得额的12.5%作为抵免限额,企业按该国(地区)税务机关或政府机关核发具有纳税性质凭证或证明的金额,其不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准予抵免;超过的部分不得抵免。

属于本款规定以外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转让财产等投资性所得,均应按本通知的其他规定计算境外税额抵免。

(二)企业从境外取得营业利润所得以及符合境外税额间接抵免条件的股息所得,凡就该所得缴纳及间接负担的税额在所得来源国(地区)的法定税率且其实际有效税率明显高于我国的,可直接以按本通知规定计算的境外应纳税所得额和我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税率计算的抵免限额作为可抵免的已在境外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

属于本款规定以外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转让财产等投资性所得,均应按财税[2009]125号文的其他规定计算境外税额抵免。

十二、从事油(气)资源开采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何特殊规定?

自2010年1月1日起,我国石油企业在境外从事油(气)资源开采所得计征企业所得税时抵免境外已纳或负担的所得税额,可以享受如下特殊规定:

(一)不分国不分项的抵免方法

石油企业可以选择按国别分别计算(即“分国不分项”),或者不按国别汇总计算(即“不分国不分项”)其来源于境外油(气)项目投资、工程技术服务和工程建设的油(气)资源开采活动的应纳税所得额,并按规定分别计算其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和抵免限额。上述方式一经选择,5年内不得改变。

石油企业选择采用不同于以前年度的方式计算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和抵免限额时,对该企业以前年度按照财税[2009]125号文件规定没有抵免完的余额,可在税法规定结转的剩余年限内,按新方式计算的抵免限额中继续结转抵免。

(二)五层抵免限制

石油企业在境外从事油(气)项目投资、工程技术服务和工程建设的油(气)资源开采活动取得股息所得,在按规定计算该石油企业境外股息所得的可抵免所得税额和抵免限额时,由该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20%以上股份的外国企业,限于按照财税[2009]125号文件第六条规定的持股方式确定的五层外国企业,即:第一层:石油企业直接持有20%以上股份的外国企业;

第二层至第五层:单一上一层外国企业直接持有20%以上股份,且由该石油企业直接持有或通过一个或多个符合财税[2009]125号文件第六条规定持股方式的外国企业间接持有总和达到20%以上股份的外国企业。

十三、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的优惠政策如何规定?

自2010年1月1日起,以境内、境外全部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总收入、销售收入总额、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等指标申请并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即对其来源于境外所得可以按照15%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在计算境外抵免限额时,可按照15%的优惠税率计算境内外应纳税总额。

十四、来源于港澳台地区的所得是否视为境外所得?

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应税所得应视同境外所得进行税务处理。

十五、税收协定与现行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如何协调?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外国政府订立的有关税收的协定与现行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有不同规定的,依照协定的规定办理。

投资移民频传涨价的背后

从去年开始,移民届就广泛流传两个传闻:英国投资移民或由100万英镑上涨至200万英镑;美国EB-5投资移民或由50万美金涨至80万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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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这两个传闻到目前没有一个获得证实,但依据眼下世界各国的移民政策和形势,中国人移民海外的难度将越来越大。

 

美国政策突变
《华尔街日报》本周的报道透露,由于中国人申请数量激增,本财年美国投资EB-5移民签证首次出现名额即将用尽的情况。在10月1日开始的2015财年之前,中国申请人从本周起将无法获取此类签证。
EB-5项目已实施24年,每年向为美国开发项目最低投资50万美元的外国人提供一万个移民签证名额。 签证申请人及家庭一般可在两年内获永久居留权。
数据称,中国投资者占到了今年EB-5签证的大约85%,因而美国国务院的这一举措相当于使这一项目暂时停顿。他们预计,下一财年此类签证的申请数量将更加快速地增长。
美国官方称,这一签证类别暂停的原因是申请人的投资项目频频出现问题。比如,有些项目有名无实,有些参与项目的企业遭到投资者起诉,有些则被发现存在欺诈问题等等。

另外,今年初加拿大也关闭了其投资移民申请政策,这也是导致原本希望移民加国的中国富豪转投美国怀抱,从而导致美国EB-5需求剧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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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爆棚
英国的投资移民要从100万英镑上涨到200万,这个在英国移民界持续已久的传说,一直被质疑为一种移民营销的市场手段。
做出这一推测的一方主要有以下依据:一是2014年初,英国移民咨询委员会在投资移民调查报告中建议,将投资移民申请人的投资额度从100万英镑大幅上涨到200万镑;二是2015英国大选在即,一向奉行紧缩移民政策的保守党借此政策继续控制移民数量,而获得选民支持。
虽然这两点来自政府层面的信息,支撑着这一传闻的不断传下去,但英国移民政策从1990年代开始实施至今,投资额度始终保持在100万英镑,20多年没有发生过变化,因此有人猜测,一向保守的英国人,移民政策也不太可能在短期内发生如此之大的变化。
但是最近从传统移民国家,加拿大、美国接连传出对中国移民非常不利的政策变化,或许将成为一种催化剂。
从中国人的移民历史可以看出,无论怎样的困难、艰险,都无法挡住中国人走出国门追寻更优越生活环境的决心,并且拥有对环境变化的强适应能力。
因此在美国、加拿大关闭投资移民的形势下,移民意志坚定的这部分中国移民,很可能把目光转向仍然运作正常的英国投资项目,从而导致在未来一段时间内,英国投资移民申请人数量上涨。
假如面对这样的形势,或许英国政府真要动动涨价的脑筋了。
未来结果如何?今年10月的移民政策例行调整将会给出一个阶段性的答案。

世界富豪聚集地——北美圣基茨!

随着国内越来越多的知名人士选择移民圣基茨和尼维斯,人们不禁会好奇为什么TA们都“看上”了这个名不见经传的小国家?它究竟有着怎样的魅力?
一、俄罗斯富豪:
对我们而言,有了圣基茨护照就能畅行世界各地,方便!!!

二、中东富豪:

投资圣基茨美丽的房产,同时获得顶级的英联邦护照,超值!!!

三、美国富豪:

美国税太高了,圣基茨护照为我们省了太多钱,划算!!!

四、中国富豪:

我们的企业需要在美国、香港上市,圣基茨是最好的选择,快捷!!!

海外资产或称离岸财富,通常指投资者在其法定居住国或缴税地区以外的国家或地区所持有的资产。其主要增长动力来自于快速发展经济体,特别是私人银行业不成熟的区域,中国大陆地区就是典型代表。据2013年的调查数据显示,中国大陆地区高净值人群中拥有海外资产的比例已经达到33%。对于大陆富豪们来说,选择离岸财富管理主要是出于对财产安全、隐私保护、投资多样性和风险管理等因素的考虑。

如何使用圣基茨和尼维斯移民护照

如何使用圣基茨和尼维斯移民护照。当我们领到我们的第二护照时便已经做好了出国溜达一圈的准备。那持有这一本第国护照我们能做什么呢?虽然办理圣基茨和尼维斯移民护照时不用自己操心,但护照的使用总归是得自己亲自来才行吧。那小编今天就告诉大家如何使用第二护照。
快速移民,也叫第二护照,拿到尼维斯护照后再主动去申报放弃中国国籍的人很少。就算有查到,一般人都会主动放弃尼维斯护照,尼维斯的可以买,中国护照你是买不到的。放弃了再想入中国籍,这是不可能的事。但是圣基茨和尼维斯护照不仅实用,而且申请容易,更重要的是只需使用得当,这第二护照也是相当的安全。
出入境实际操作上举例:
1.申请香港签证,多次,用通行证进香港,出香港。
2.到加拿大,用尼维斯护照。(在国外一个人有多本护照是很常见的事,并不存在盯住你要哪本,或第一次激活的问题)
3.回香港,然后回大陆。

圣基茨和尼维斯计划及宪法简介

根据《公民法案(1984)》第三条第(5)款第二部份规定,依法对圣基茨-尼维斯联邦有重大经济贡献的外国人授予圣基茨-尼维斯联邦公民权。申请人在满足投资要求后直接取得圣基茨-尼维斯联邦国籍和公民权。

圣基茨-尼维斯联邦于1984年设立投资入籍计划 (Citizenship By Investment),成为世界上最早发展此类计划的国家。圣基茨-尼维斯联邦政府设立这一计划的目的旨在通过吸引高素质投资者为本国带来大量投资、发展本国的经济,这些投资者继而获得机会申请成为该国公民。
根据圣基茨-尼维斯《宪法》第八章(90—95条)的规定,政府有权授予符合条件的人士拥有其国家公民身份。根据现行规定,申请人可以捐献当地糖业基金达25万美金或者投资房产达40万美金以上的方式获得尼维斯护照。

当根据联邦投资入籍计划取得公民身份时,申请人及其家人享有全面公民待遇。作为圣基茨-尼维斯联邦公民,申请人及其家人将获发联邦护照,享受超过137个国家免签证和落地签证待遇,当中包括英国、加拿大、瑞士、意大利、德国、菲律宾、新加坡和欧盟全体等国家。